李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0-02-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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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永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照驾驶无牌昌河牌微型货车沿灌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寿县常宁镇店子头村水塔南处时,车辆前部左侧与路面行人杨某相撞,李某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已没有气息,为防止车辆再次碾压将被害人挪至公路边,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晚21时许,李某在常宁镇陈家村的出租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5日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永公交认字[2018]第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165000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家属履行了赔偿协议约定的款项,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信、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事故现场视频、尸检报告、车检报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及审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虽有犯罪前科,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已谅解,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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