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李某文,女。
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执行拘留。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文任XX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及负责人期间,为徇私情、私利,单独或与XX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田X(另案处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使被告人受到较轻追诉或重罪轻判。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文徇私枉法事实
1.2015年4月,王X等4人因非法拘禁罪被诉至法院。
李某文的朋友崔X受王X妹妹的委托,找李某文帮忙对王X轻判,并给予李某文人民币1万元。
李某文作为XX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给本庭该案主审法官张X打招呼,让其从轻处理。
2015年5月,王X作为案件主犯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低于其他同案犯。
2.2017年10月,雷X业等13人因诈骗罪被诉至法院。
崔X受雷X业熟人的请托,找李某文帮忙对雷X业轻判,并给予李某文人民币2万元。
李某文违反回避程序规定,直接担任雷X业案件的审判长。
2018年4月,雷X业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3.2018年6月,卯X朋等4人因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
马延军(田X的丈夫)受卯X朋熟人的请托,找李某文帮忙对卯X朋从轻判处缓刑,并给予李某文人民币1万元。
李某文作为XX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违反办案规定和回避程序,在该案主审法官王先美向李某文汇报司法局提出卯X朋不适于社区矫正,不具有缓刑条件时,李某文明确提出对卯X朋判处缓刑的意见。
2018年11月,卯X朋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文与田X共同徇私枉法事实
1.2014年3月,齐X敏因危险驾驶罪被诉至法院。
齐X敏请托田X疏通关系。
田X找到李某文,二人商议通过开具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假证明谋求齐X敏不被收监,田X代齐X敏送李某文人民币3万元。
此后,田X帮助齐X敏开具患有传染性乙肝疾病的虚假证明,李某文明知诊断证明是虚假的仍予以核实确认。
2014年4月,齐X敏被XX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2016年10月,胡X等5人因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胡X妻子请托田X疏通关系。
田X找李某文帮忙。
李某文作为主审法官,将起诉认定的胡X为第一被告人调整为第六被告人。
2016年12月,胡X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明显低于同案被告人,判决后二十天内胡X被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文自行辩护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辩护人辩护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文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子数据、任职文件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理应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维护人民法官的纯洁性,严格依法办案。
被告人李某文面对金钱诱惑、人情世故却未能守护住人民法官的初心、履行好人民法官的使命,自己单独或者伙同田X,收受他人财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告人受到较轻追诉或重罪轻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对此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对被告人李某文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文能够当庭认罪,并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文悔罪表现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证的量刑情节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李某文及其辩护人对此也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为保护国家法律的威严性,维护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纯洁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文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二、对违法所得90000元予以追缴。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李某文,女。
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执行拘留。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文任XX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及负责人期间,为徇私情、私利,单独或与XX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田X(另案处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使被告人受到较轻追诉或重罪轻判。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文徇私枉法事实
1.2015年4月,王X等4人因非法拘禁罪被诉至法院。
李某文的朋友崔X受王X妹妹的委托,找李某文帮忙对王X轻判,并给予李某文人民币1万元。
李某文作为XX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给本庭该案主审法官张X打招呼,让其从轻处理。
2015年5月,王X作为案件主犯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低于其他同案犯。
2.2017年10月,雷X业等13人因诈骗罪被诉至法院。
崔X受雷X业熟人的请托,找李某文帮忙对雷X业轻判,并给予李某文人民币2万元。
李某文违反回避程序规定,直接担任雷X业案件的审判长。
2018年4月,雷X业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3.2018年6月,卯X朋等4人因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
马延军(田X的丈夫)受卯X朋熟人的请托,找李某文帮忙对卯X朋从轻判处缓刑,并给予李某文人民币1万元。
李某文作为XX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违反办案规定和回避程序,在该案主审法官王先美向李某文汇报司法局提出卯X朋不适于社区矫正,不具有缓刑条件时,李某文明确提出对卯X朋判处缓刑的意见。
2018年11月,卯X朋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文与田X共同徇私枉法事实
1.2014年3月,齐X敏因危险驾驶罪被诉至法院。
齐X敏请托田X疏通关系。
田X找到李某文,二人商议通过开具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假证明谋求齐X敏不被收监,田X代齐X敏送李某文人民币3万元。
此后,田X帮助齐X敏开具患有传染性乙肝疾病的虚假证明,李某文明知诊断证明是虚假的仍予以核实确认。
2014年4月,齐X敏被XX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2016年10月,胡X等5人因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胡X妻子请托田X疏通关系。
田X找李某文帮忙。
李某文作为主审法官,将起诉认定的胡X为第一被告人调整为第六被告人。
2016年12月,胡X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明显低于同案被告人,判决后二十天内胡X被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文自行辩护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辩护人辩护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文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子数据、任职文件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理应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维护人民法官的纯洁性,严格依法办案。
被告人李某文面对金钱诱惑、人情世故却未能守护住人民法官的初心、履行好人民法官的使命,自己单独或者伙同田X,收受他人财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告人受到较轻追诉或重罪轻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对此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对被告人李某文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文能够当庭认罪,并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文悔罪表现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证的量刑情节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李某文及其辩护人对此也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为保护国家法律的威严性,维护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纯洁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文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二、对违法所得90000元予以追缴。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