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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文盲,聋哑人,无业。2019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8日、6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燕在我市沙溪镇中心市场旁的一士多店门前发生争执并打架。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见被害人陈某燕在我市沙溪镇汇豪壹加壹商场停车场的石凳上睡觉,随即从其住处取来菜刀,持该菜刀砍被害人陈某燕三刀,致使被害人陈某燕的脸部、右手、右大腿受伤(经鉴定,陈某燕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骑自行车逃离现场。同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沙溪镇某超市对面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自行车一辆。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是聋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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