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林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渝涪检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意见及量刑建议:2018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况某因琐事在涪陵区珍溪镇某某小区附近争吵并发生打斗,随后,况某返回家中持菜刀跑到林某面前,被在场的薛某某拉住;林某用木棒向况某头部猛击两下,然后将况林手中的菜刀夺下交给薛某某便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实供述,系累犯;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林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渝涪检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意见及量刑建议:2018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况某因琐事在涪陵区珍溪镇某某小区附近争吵并发生打斗,随后,况某返回家中持菜刀跑到林某面前,被在场的薛某某拉住;林某用木棒向况某头部猛击两下,然后将况林手中的菜刀夺下交给薛某某便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实供述,系累犯;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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