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2016年10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18年12月25日1时许,民警在本市青羊区成温邛检查站进城方向执勤时,对被告人孙某驾驶的川A×××××轿车进行检查,从该车方向盘下的储物箱内查获10.4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查获5.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涉案毒品予以追缴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对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10.43克、麻古5.13克予以追缴没收。
2016年10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18年12月25日1时许,民警在本市青羊区成温邛检查站进城方向执勤时,对被告人孙某驾驶的川A×××××轿车进行检查,从该车方向盘下的储物箱内查获10.4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查获5.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涉案毒品予以追缴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对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10.43克、麻古5.13克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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