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飞,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2018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丽雯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6日18时许,民警在武侯区红牌楼北街XX号X栋X单元X楼过道内现场挡获被告人李某,从其裤包内搜出共计8袋,净重13.3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片剂。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称重记录、抽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封存笔录、现场照片、毒品鉴定意见、尿检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查证属实。
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共计13.3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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