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0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高某某,1948年2月29日生,农民,住邳州市。
2018年6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8〕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长超、杨安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登记设立邳州市XX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高某某超出经营范围,以高息为诱饵,在邳州市某镇山前村其家中及某附近的门面房内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附近村民高某、李某等3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89.595万元,现尚余73万余元未归还。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集资参与人高某、李某等陈述,存款凭证等书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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