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以入股可得高息向村民宣传,帮助该合作社共吸收89户村民股金共2037020元,返利18428元,邢某某个人返还村民59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
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段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邢某某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县瑞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贾某(在逃)以社员入股分红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邢某某以入股可得高息向村民宣传,帮助该合作社共吸收89户村民股金共2037020元,返利18428元,邢某某个人返还村民59000元,其它存款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某以赵县瑞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入股分红、入股可得高息向村民宣传。
被告人邢某某(代办员)为该社非法吸收89户村民股金共计2037020元,返股民利18428元。
被告人邢某某个人返还股民59000元,其它存款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邢某等89户陈述、入股单据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账目,赵县瑞超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情况,赵县瑞超合作社聘书和社员证照片,赵县瑞超合作书宣传单,审计报告,证人郝某、刘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邢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邢某某返还金额59000元,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段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邢某某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县瑞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贾某(在逃)以社员入股分红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邢某某以入股可得高息向村民宣传,帮助该合作社共吸收89户村民股金共2037020元,返利18428元,邢某某个人返还村民59000元,其它存款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某以赵县瑞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入股分红、入股可得高息向村民宣传。
被告人邢某某(代办员)为该社非法吸收89户村民股金共计2037020元,返股民利18428元。
被告人邢某某个人返还股民59000元,其它存款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邢某等89户陈述、入股单据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账目,赵县瑞超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情况,赵县瑞超合作社聘书和社员证照片,赵县瑞超合作书宣传单,审计报告,证人郝某、刘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邢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邢某某返还金额59000元,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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