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02-1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某,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登封市告成镇告成街××宾馆,虚构已经承包登封市告成镇鑫裕煤矿12号井采煤工程项目,与被害人何×签订登封市告成镇鑫裕煤矿12号井采煤工程承包协议,骗取何×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的陈述;证人王××、申××、王××、李××的证言;采煤协议、收条;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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