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0日11时许,因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家晒棚上的雪扔到邻居程一X哥家房后双方发生口角,此时程一X的妹夫王XX正好来给岳母送年货,听到后从家出来看情况,后与李某某发生殴打,李某某致王XX两颗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证人程一X、李XX、程二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民事调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0日11时许,因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家晒棚上的雪扔到邻居程一X哥家房后双方发生口角,此时程一X的妹夫王XX正好来给岳母送年货,听到后从家出来看情况,后与李某某发生殴打,李某某致王XX两颗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证人程一X、李XX、程二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民事调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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