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1、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被害人已获得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01-2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6日转为监视居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云华、李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市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8月21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后该公司总经理神某某要求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徐某某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但徐某某未按要求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
 
2014年2月17日,被害人李某甲、樊某某租赁的冷库C栋地下8号库内地表裸露敷设的电缆因线路故障引燃存放在库内的香蕉包装箱,引发火灾,致被害人李某乙(男,殁年16岁)死亡,被害人李某甲(男,时年42岁)、李某丙(系李某甲之子,时年9岁)被烧伤,其中李某丙构成六级伤残,以及财产损失252471元。
 
现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上述被害人或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李某乙亲属70万元,赔偿李某甲、李某丙70万元,就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李某甲50万元,赔偿樊某某10万元。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徐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徐某某的户籍信息、现实表现及任职文件、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冷库安全管理规范、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神某某、方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刘某甲、王某某、戴某甲、姚某某、谢某某、刘某乙、姜某某、严某某、秦某某、戴某乙、张某某、马某某、李某己、韩某某、刘某丙、李某庚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未通过消防验收,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该公司仍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徐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徐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被害人已获得赔偿,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徐某某在一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且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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