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某某,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双庙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农场2队);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于2006年2月16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楼梓庄紫南综合市场内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激光视盘DVD、激光视盘VCD、激光唱盘CD共计3219张。
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
赃物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会英、董鹤、张晓磊、郭义伟、魏运成、窦炳文、曹西敏的证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辨认记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收缴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案款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六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于2006年2月16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楼梓庄紫南综合市场内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激光视盘DVD、激光视盘VCD、激光唱盘CD共计3219张。
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
赃物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会英、董鹤、张晓磊、郭义伟、魏运成、窦炳文、曹西敏的证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辨认记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收缴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案款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六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南川区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 · 重庆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 ·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 ·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 ·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