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8-12-1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攸县。
2016年11月23日因卖淫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7月6日因卖淫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陆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本市南湖区三塔里416号租房内,与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患有梅毒。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因卖淫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经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患有梅毒,检测结论于2016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徐某、黄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性病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检验报告单,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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