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艾某某,女,1995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16时许,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被告人艾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与嫖娼人员邓某某谈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二人未使用安全套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艾某某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呈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活动,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艾某某对被指控犯罪事实不否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艾某某的卖淫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其体检后告知其患有性病梅毒。
同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与嫖客邓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安全套。
随后公安机关又对被告人艾某某进行了体检,其结果为被告人艾某某的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存案为凭,亦有医院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艾某某对此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传播性病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艾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16时许,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被告人艾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与嫖娼人员邓某某谈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二人未使用安全套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艾某某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呈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活动,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艾某某对被指控犯罪事实不否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艾某某的卖淫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其体检后告知其患有性病梅毒。
同年1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与嫖客邓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安全套。
随后公安机关又对被告人艾某某进行了体检,其结果为被告人艾某某的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存案为凭,亦有医院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艾某某对此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传播性病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艾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董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栗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
- · :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沈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沈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