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12-1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卖淫于2005年12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金阳分局收容教育六个月;又因卖淫于2015年12月15日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到宋某(另案处理)开设在纳雍县雍熙办事处沿河街的一无名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清镇市医院治病的过程中被检查出患有性病梅毒。
 
同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的情况下,在宋某店内以现金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嫖客郭某某卖淫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纳雍县人民医院检查,被告人张某患有隐性梅毒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容教育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及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执勤笔录及核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情况说明,清镇妇科门诊部检查单据及纳雍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检验报告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人郭某某、宋某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而进行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
 
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云阳县律师辩护 传播性病罪怎么判
· 重庆黔江区律师辩护 传播性病罪怎么判
· 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传播性病罪案例
· 被告人董某某犯传播XXX疾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