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甲,女,汉族,文盲,无业人员,住湖南省双峰县。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2017年7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国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武出庭担任记录。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从事卖淫活动多年,2017年6月10日,钟某甲在位于双峰县永丰镇双兴街的租房内和谢某某发生性交易时,谢某某突发疾病。
同日,钟某甲经双峰县中医院诊断患有梅毒。
因钟某甲卖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对钟某甲行政拘留十五日,民警告知钟某甲其患有梅毒,若继续卖淫会触犯刑法。
被告人钟某甲行政拘留完毕释放后,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7月9日,钟某甲与贺某进行性交易,贺某支付钟某甲30元。
同年7月12日,钟某甲与朱某某在钟某甲位于双峰县城东的廉租房内进行性交易时,朱某某突发疾病死亡。
钟某甲将朱某某拖到廉租房二楼与三楼的楼梯拐角处时,碰见宋某,趁宋某报警之际,钟某甲回了自己的房屋,直到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宋某、贺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2017年7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国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武出庭担任记录。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从事卖淫活动多年,2017年6月10日,钟某甲在位于双峰县永丰镇双兴街的租房内和谢某某发生性交易时,谢某某突发疾病。
同日,钟某甲经双峰县中医院诊断患有梅毒。
因钟某甲卖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对钟某甲行政拘留十五日,民警告知钟某甲其患有梅毒,若继续卖淫会触犯刑法。
被告人钟某甲行政拘留完毕释放后,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7月9日,钟某甲与贺某进行性交易,贺某支付钟某甲30元。
同年7月12日,钟某甲与朱某某在钟某甲位于双峰县城东的廉租房内进行性交易时,朱某某突发疾病死亡。
钟某甲将朱某某拖到廉租房二楼与三楼的楼梯拐角处时,碰见宋某,趁宋某报警之际,钟某甲回了自己的房屋,直到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宋某、贺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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