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
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及其雇佣的朱某伟(另案处理)、单某林(另案处理)、其岳父佘某吉(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古城东门口摆卖鹿茸、鹿鞭片,陈某、朱某伟负责摆摊,单某林、佘某吉负责当托假装问询、购买。
被害人文某锋询问价格并表示有购买意向后,陈某往一个红色胶袋里装了若干鹿茸、鹿鞭片,称量后声称重量30克,要文某锋支付人民币6000元。
文某锋表示价钱太贵不愿购买,并愿支付100元作为不买商品的补偿。
陈某遂以“不买不准走”等言语相威胁,并让朱某伟跟随文某锋回家取钱,文某锋被迫当场付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6000元。
据陈某供述,其摆卖的鹿茸、鹿鞭片系其以每克人民币0.7元购买得来。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鹿茸、鹿角照片2张,涉案6000元人民币照片,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朱某伟、单某林、佘某吉、李某祥、黄某芝的证言,被害人文某锋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CZ20147398),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30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当庭认罪,涉案违法所得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及其雇佣的朱某伟(另案处理)、单某林(另案处理)、其岳父佘某吉(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古城东门口摆卖鹿茸、鹿鞭片,陈某、朱某伟负责摆摊,单某林、佘某吉负责当托假装问询、购买。
被害人文某锋询问价格并表示有购买意向后,陈某往一个红色胶袋里装了若干鹿茸、鹿鞭片,称量后声称重量30克,要文某锋支付人民币6000元。
文某锋表示价钱太贵不愿购买,并愿支付100元作为不买商品的补偿。
陈某遂以“不买不准走”等言语相威胁,并让朱某伟跟随文某锋回家取钱,文某锋被迫当场付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6000元。
据陈某供述,其摆卖的鹿茸、鹿鞭片系其以每克人民币0.7元购买得来。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鹿茸、鹿角照片2张,涉案6000元人民币照片,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朱某伟、单某林、佘某吉、李某祥、黄某芝的证言,被害人文某锋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CZ20147398),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30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当庭认罪,涉案违法所得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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