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文化程度大专,住电白县。
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红超,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红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桂M×××××的小汽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明日之星幼儿园门口路段时,遇警察设点查车,谢为逃避检查,罔顾公共安全,驾车掉头逆线逃跑,途中分别碰撞管某某、王某2、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X×××××、粤A×××××、粤A×××××的小汽车,致上述三辆汽车损坏。
1月24日,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桂M×××××的小汽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明日之星幼儿园门口路段时,遇警察设点查车,谢为逃避检查,罔顾公共安全,驾车掉头逆线逃跑,途中分别碰撞管某某、王某2、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X×××××、粤A×××××、粤A×××××的小汽车,致上述三辆汽车损坏。
1月24日,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王某1、管某、蒙某、曹某、刘某的证言及部分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和现场照片,涉案的???辆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执勤证明,涉案车辆查询资料及被告人的驾驶证资料,被碰撞车辆的维修清单和维修费收据,返还物品凭证,刑事谅解书、收据等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取证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交警执法记录仪的执法视频录像及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红超,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红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桂M×××××的小汽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明日之星幼儿园门口路段时,遇警察设点查车,谢为逃避检查,罔顾公共安全,驾车掉头逆线逃跑,途中分别碰撞管某某、王某2、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X×××××、粤A×××××、粤A×××××的小汽车,致上述三辆汽车损坏。
1月24日,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桂M×××××的小汽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明日之星幼儿园门口路段时,遇警察设点查车,谢为逃避检查,罔顾公共安全,驾车掉头逆线逃跑,途中分别碰撞管某某、王某2、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X×××××、粤A×××××、粤A×××××的小汽车,致上述三辆汽车损坏。
1月24日,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王某1、管某、蒙某、曹某、刘某的证言及部分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和现场照片,涉案的???辆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执勤证明,涉案车辆查询资料及被告人的驾驶证资料,被碰撞车辆的维修清单和维修费收据,返还物品凭证,刑事谅解书、收据等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取证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交警执法记录仪的执法视频录像及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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