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6年8年27日被羁押,2016年8年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6年8年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8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谢某某作出从轻辩护。
查明事实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麦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为赚取外快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前台非法登录该中心前台计算机驾驶员体检系统录入人员身份信息等数据,致使未经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正规体检程序体检人员非法上传至深圳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并以录入一条收取15元为报酬,两被告人供述称从中获利6万元至7万元左右。
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驾驶员体检系统在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因被告人麦某某、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被深圳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关闭,致使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驾驶员体检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2000元,并使该医院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另查明,两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其谅解。
又查,被告人陈某某尚处于哺乳期。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6年8年27日被羁押,2016年8年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6年8年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8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谢某某作出从轻辩护。
查明事实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麦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为赚取外快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前台非法登录该中心前台计算机驾驶员体检系统录入人员身份信息等数据,致使未经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正规体检程序体检人员非法上传至深圳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并以录入一条收取15元为报酬,两被告人供述称从中获利6万元至7万元左右。
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驾驶员体检系统在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因被告人麦某某、陈某某的犯罪行为被深圳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关闭,致使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驾驶员体检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2000元,并使该医院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另查明,两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其谅解。
又查,被告人陈某某尚处于哺乳期。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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