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10-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
 
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10年11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于2010年11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竞标焦作市山阳区中焦公路大修工程(二级公路)项目,在开封市伪造了一份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开生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的“检察机关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该告知函上加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印章。
 
2010年9月16日,王某某使用该伪造的“检察机关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在焦作市昊宇宾馆参加焦作市山阳区中焦公路大修工程(二级公路)竞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 被告人谢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被告人万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