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横市镇界头村。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继恩、人民陪审员傅又文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继恩、人民陪审员傅又文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宁某某犯强奸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 · 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 · 沈甲涉嫌强奸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 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 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痴呆症患者,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