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10-1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南街派出所科员。
 
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9月3日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6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秋季的一天下午3点多,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南街派出所同组辅警,在大同市教场街大同城区二十三校分校斜对面的旧五中旁“贺某某”台球厅内现场将赌博机主板扣押,并将管理及服务人员刘某某、赵某一、张某某等带回南街派出所。
 
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当天晚上将涉嫌开设赌场的刘某某、赵某一、张某某等人释放。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出示了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辩解,因为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楚我是否去过现场,但我没有未履行手续放过任何人,我没有徇私枉法。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如下:一、王某某去旧五中游戏厅抓过人,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是王某某决定不给被抓游戏厅人员履行法律手续。
 
1、去旧五中游戏厅抓人的民警都是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派出所去抓人的除了王某某、李某、刘某一三人以外,尚存在其他派出所人员,他们身份不明,不能证实就是王某某决定不履行法律手续;3、去五人抓回十几个人的说法不合常理,若存在派员增援的情形,王某某无权决定是否履行法律手续;4、王某某这组仅王某某一名正式民警,若立案,这组不具备独立办案能力;5、旧五中游戏厅不属于南街派出所管辖。
 
从《二零一五年南街派出所花名册》可以证实,南街派出所处警民警只负责居民区的处警,街面、商铺由综警负责处警。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枉法释放
 
了被抓的游戏厅人员。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在处理游戏厅人员的过程中存在徇私放人、徇情放人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季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作为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南街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同组辅警查处大同市教场街原大同五中旁“贺某某撞球邦星牌台球俱乐部”内游戏厅涉赌行为,扣押了游戏机主板,并将游戏厅的管理、服务人员及其他涉赌人员等十余人带回南街派出所,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任何相关法律手续,涉嫌开设赌场的刘某某、赵某一、张某某等人于当晚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贺某某证言,2015年七八月份,刘某某在我的台球厅隔壁开了一家游戏厅,有两台捕鱼机,一组百家乐。
 
游戏厅出入必须经过我的台球厅,我们共用一个门,从我台球厅的一个小屋先进到小屋,再从这间小屋进去就是游戏机赌博厅。
 
赌博游戏厅占用这间小屋是我同意的,“东北”(刘某某)和我谈的。
 
游戏厅刚开不久后,大概来了五六个警察,扣押了游戏厅的主板,并且带走了十几个人。
 
2、证人王某(乳名大飞,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于忻州市定襄县看守所)证言,“老五中”游戏厅大约在2015年八九月份开的,老板是刘某某、赵某某。
 
我和他们是朋友,给他们跑腿。
 
游戏厅里有两组捕鱼机、一组百家乐,捕鱼机是10个台位的,百家乐是14个台位的。
 
开业没几天,被南街派出所查过一次,民警把游戏厅的工作人员和客人都带回所里,并且把赌博机的主板也扣走。
 
刘某某在被查的当天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些情况,并且让我看看能不能疏通关系。
 
我听说南街派出所去的人不少,但不清楚谁带队去的。
 
当时被抓走的有刘某某、“二彬”(赵某一)、“彤彤”(张某某)等人,估计还有几个客人,大概十几个人。
 
当时我给派出所邢所长的司机郭某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处理这个事,他让我到派出所楼下见面谈,见面后我让他帮忙处理这个事,说完后郭某某就上派出所沟通去了,然后下来和我说由于刘某某没有处理好与派出所的关系,让出10000元钱处理,我当时就将10000元钱交给郭某某。
 
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刘某某等人就被放了。
 
刘某某被放出来后让我帮忙要一下赌博机的主板,我就给郭某某打电话,第二天,他说上午领导开会,让下午拿,下午郭某某打电话说把赌博机主板送到游戏厅了。
 
其在忻州市公安机关的供述,在开设旧五中和帝五大道赌博游戏厅过程中,“东北”和“大彬”让其帮忙。
 
3、证人赵某一(乳名二彬,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老五中”赌博游戏厅帮过忙,游戏厅有两台捕鱼机和一组百家乐。
 
大约2015年八九月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南街派出所民警去查过,当时我在游戏厅外面的沙发躺着,突然进来了七八个民警,将我和张某某、刘某某、场子里的服务员和几个玩的共十几个人带走,还扣了所有赌博机的主板。
 
到南街派出所后对我们进行了采血,简单地问了我们类似于姓名、年龄等几个问题,也没有做笔录。
 
我当时重感冒,民警以为我吸毒,还专门给我做了尿检,当晚大约7点左右就把我们放了。
 
我不认识南街派出所处警民警,但我记得有一个戴眼镜的民警。
 
抓人、扣主板和放人都没有出具过法律文书,我也不清楚为什么放了我们。
 
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那个戴眼镜的民警。
 
其在忻州市公安机关的供述,我哥赵某某让我到旧五中游戏厅上班,“东北”(刘某某)、“大彬”(赵某某)和“大飞”(王某)是“老五中”赌博游戏厅的老板,“东北”在帝五大道赌博游戏厅有股份。
 
4、证人刘某某(绰号东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于忻州市忻府区看守所)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老五中”游戏厅的负责人之一,主要负责接待赌钱的客人,“老五中”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一组百家乐,捕鱼机是10人台位的,百家乐是14人台位的。
 
2015年八九月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南街派出所的六七个民警去“老五中”游戏厅处警,扣了赌博机的主板并且把游戏厅里的大约十五六人都抓到了南街派出所里。
 
带队人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南街派出所带班的“王所长”指挥抓人、扣赌博机主板,我和赵某一、张某某,还有几名服务员和好多玩的人被抓后,我给王某打电话让他想办法把我们都弄出去。
 
我们被带到南街派出所后进行了采血,被简单地问了几个问题,也没有做笔录,当天晚上8点左右我们就都被放了,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文书。
 
我们被放出来的第二天,我让王某要一下被扣的赌博机主板,下午王某打电话说邢所长的司机把主板给送到“老五中”门口了,我让服务员拿回来的。
 
王某说为了往出弄我们,给南街派出所花了10000元好处费。
 
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是当时查处赌博并将人带走的民警。
 
其在忻州市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六七月,“大飞”(王某)和我联系说看好了旧五中那儿的地方,想合伙开游戏机赌博场,我又联系了“大彬”(赵某某),我们三人商量后,又吸收几个小股东。
 
2016年2月,我退股不干了,向王某要了40000元现金。
 
2016年4月,我们又在帝五大道九楼开了赌场。
 
5、证人赵某某(乳名大彬)证言,2015年下半年,王某和我联系说想和我在“旧五中”那儿开赌博游戏厅,具体位置在旧五中门口的贺某某台球厅,后我俩合股经营,“东北”(刘某某)在王某名下如何入股不清楚。
 
此外,我们在帝五大道开设了赌场。
 
6、证人张某某(绰号彤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老五中”和“帝五大道”赌博游戏厅当过服务员,那里有一组百家乐、两台捕鱼机。
 
我知道的老板有“大飞”(王某)、“东北”(刘某某)、“大彬”(赵某某)。
 
大约2015年八九月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突然进来七八个民警,其中有一个带眼镜的民警在那里指挥,抓走了十几个人,其中包括我、赵某一、“东北”、“铁蛋”、“雅丽”,还有一些玩的客人,还扣了几块主板。
 
我们被带到南街派出所后进行了采血,被简单地问了类似于姓名、年龄等几个问题,也没有做笔录,当天晚上8点左右就把我们都放了,没有出具过相关法律文书。
 
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是当时查处赌博并将人带走的民警。
 
其在忻州市公安机关的供述,我是“二彬”赵某一的女朋友,2015年七八月份去“老五中”游戏厅上班,2016年4月,帝五大道九层的游戏机赌场开业后,“二彬”让我去帮忙,我又去了那里,一直到5月30日凌晨被查。
 
7、证人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于忻州市忻府区看守所)证言,我在“网咖网飞”网吧开了一个餐厅,在帝五大道游戏厅当服务员。
 
刘某某在“网咖网飞”网吧内的赌场工作过,之后去了“老五中”赌博厅。
 
刘某某等人在“老五中”的赌博厅被南街派出所查获当天,我在网吧外跨楼梯上看到南街派出所的民警带走十几个人,包括赵某一和他的女友“彤彤”,还有一些赌客,当天晚上就从派出所出来了,具体怎么出来的不清楚。
 
8、证人云某某证言,我参与了大同旧五中、帝五大道开设赌场的事,2016年7月22日我被抓获移交忻州的专案组。
 
2015年六七月份,赵某某和刘某某、“大飞”(王某)在大同旧五中贺某某台球厅租房搞百家乐和赌博游戏机。
 
我主要负责维护电脑。
 
2016年4月,赵某某和刘某某、“大飞”又在帝五大道九层租下地方经营赌场,让我维护过显示器。
 
2016年5月30日凌晨,警察查了大同的赌场后,赵某某的妻子孙润梅让我过去拆卸赌博设备,我们将旧五中赌场的设备搬走并藏到了春和园小区。
 
9、证人王某、武某某、庞某、董某、张某二的证言,证明其分别曾在旧五中及帝五大道赌博游戏厅服务,股东分别是王某、“东北”(刘某某)、“大彬”(赵某某)等人。
 
10、证人李某(南街派出所辅警)证言,我于2014年起在南街派出所担任辅警,当时派出所所长是邢某某。
 
我们日常工作分三个组,我们第三组由王某某带队,由协管员周某、辅警李某、刘某一和我组成。
 
2015年大约秋季的一天下午,我们组带班民警王某某带上我、刘某一、李某、周某步行去了“老五中”游戏厅查赌博,我们将在场的所有人带回了南街派出所。
 
后王某某安排我出去给大家买晚饭,我买饭回所后,那些人都不在了,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
 
这次出警我不知道是110指挥中心的处警指令还是群众举报,如果是110指挥中心下达的处警任务,我们一般处警后就回复,110指挥中心肯定有记录。
 
11、证人刘某一(南街派出所辅警)证言,我于2009年4月起在南街派出所担任辅警,2016年5月前所长是邢某某。
 
我们日常工作分三个组,我们组由王某某带队,由协管员周某、辅警李某、李某和我组成。
 
有关处警前后是否向所领导汇报是王某某的事情。
 
2015年,王某某带着我和周某、李某、李某去“老五中”游戏厅,当时几个人在玩游戏,王某某让我们将游戏厅的所有人都带回所里,大约十几个人。
 
回所后我有事先走了,回去后这几个人都不在了。
 
当天邢某某和郭某某是否在所里我记不住了。
 
12、证人李某(南街派出所辅警)证言,我于2014年初在南街派出所担任辅警,所长邢某某,所内有大约十四五名正式民警,十名左右辅警。
 
出警分三个组,每组四五个人,由正式民警带队。
 
我们组带班民警是王某某,还有我和周某、李某、刘某一四个辅警。
 
我们2014年去过一次大同市旧五中旁贺某某台球厅,之后是否去过记不清了。
 
13、证人周某(南街派出所协管员)证言,南街派出所所长是邢某某,处警民警分三个组,第三组带队民警为王某某,还有我和李某、李某、刘某一。
 
王某某大约在2015年年初带领的我们组。
 
我印象中我没有去过“老五中”旁贺某某台球厅查处过赌博,我那段时间身体不好,因高血压和心脏病在大同市五医院住院治疗。
 
14、证人郭某某(南街派出所辅警,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证言,我只听说过南街派出所配合城区分局的警察去“老五中”游戏厅抓过赌,南街派出所单独去抓赌我没印象。
 
邢某某所长没有让我还过“老五中”游戏厅的主板。
 
15、证人邢某某(原南街派出所所长)证言,我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担任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南街派出所所长。
 
派出所接处警分三个组,第一组带班民警是杜杰、高斌,第二组带班民警是王某一、任某,第三组是王某某。
 
王某某带队去查处“老五中”赌博游戏厅的事没有向我请示过,也没有汇报过,对于普通案件,带班民警有处置权。
 
“老五中”游戏厅属于沿街商铺,应该归综警监管,不存在和我打招呼的情况。
 
郭某某是协勤人员,不是我的司机,我不会开车,单位里的年轻人都接送过我,他有时候给我开车。
 
为查处“老五中”这件事,郭某某没有找我说过情,也没有给过我好处费。
 
16、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我于2001年4月至2013年12月在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振华南街派出所工作,2014年1月起在南街派出所工作。
 
旧五中游戏厅在我们辖区内,但我们只管理居民区及一些小街小巷,街道主干道及两侧门面归综警支队管理。
 
2015年是否去旧五中游戏厅出过警我记不清了。
 
我没有徇私枉法,我只是普通民警,没有权力调动警力去检查那里,也没有权力放了谁,我徇私枉法的事实不存在,我的职权范围也做不到。
 
17、大同市公安局南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查询:2015年7月21日,大同市城区公安局分局录入张某某信息;2014年5月12日,南郊区刑侦大队二中队录入赵某一信息;2015年11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录入刘某某信息。
 
该所2015年无“老五中”游戏厅的处警记录;无赵某一尿检记录。
 
18、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大同市南郊区楼房巷路东侧,贺某某撞球邦星牌台球俱乐部。
 
现场北向为教场街,东向为小南街,西侧为楼房巷(西南方向为城区二十三分校),南侧为大同五中。
 
19、忻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大同市旧五中赌博游戏厅涉嫌开设赌场案视侦工作报告及关于孙润梅、云某某转移旧五中赌博机的情况说明,视频资料及说明,证明2016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忻州市公安局接山西省公安厅指令,对大同市辖区的帝五大道等赌博场所进行清查。
 
经侦查,发现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妻子孙润梅及云某某等人雇佣兄弟搬家公司车辆,将旧五中赌博游戏厅内的赌博机及桌椅等转移至春和园一底商内藏匿。
 
20、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以赵某某(大彬)、王某(大飞)、刘某某(东北)、赵某一(二彬)、云某某、张某二、张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王某(大飞)、赵某某(大彬)、刘某某(东北)等人共同开设旧五中和帝五大道赌场,赵某一(二彬)、云某某、张某二、张建等人曾在该两处赌场服务的事实。
 
21、户籍证明、个人档案、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大同市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民警;2001年1月起任大同市振华南街派出所民警。
 
22、2015年南街派出所花名册、2015年5月至11月南街派出所值班表,证明邢某某系所长,王某某系处警民警。
 
值班人员共14人,每月分三组值班,三组值班顺序按月循环,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组有其与周某(协管员)、刘某一、李某、李某(三人均辅警)五人。
 
23、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处警民警在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应遵循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追缉堵截、汇报反馈的基本程序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处警记录。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证明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派出所民警,在带队查办涉赌场所时,已将涉赌人员带回派出所,应当知道上述人员有可能涉嫌犯罪,却未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查究而让其离开,致使涉赌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未能及时查清并予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关于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曾带领几名辅警去“老五中”游戏厅查处过赌博并将涉赌人员带回派出所,后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涉赌人员被放出。
 
辅警刘某一、李某证言及赵某一、刘某某等几名涉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印证了该事实,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其作为派出所民警,主要职责系查处治安违法案件,因此,在查处本案涉赌案件并将涉赌人员带回派出所后,虽然应当认识到涉赌人员有可能涉嫌犯罪,但并未充分意识到案件的犯罪性质,因而也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从当时涉赌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看,情节亦属一般,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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