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吉林省永吉县人,农民。
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王家街村十社。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昆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2010年7.28水灾期间,任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王家街村治保主任,同时任王家街村救灾评估小组成员,配合村书记张某甲开展对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踏查、评估等认定工作。
在此过程中,作为村委会委员、评估小组成员对受灾房屋没有按照文件要求逐户核查,在研究、确定重建户过程中不履行职责,致使该村34户不符合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重建条件的村民享受了水毁房屋重建政策,房屋申报后得以重建,给国家救灾资金造成197余万元损失。
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
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并有书证公民户籍信息、抓捕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黄榆乡王家街村7.28水灾倒塌房屋情况表、政府文件、34户水毁房补贴支付凭证、永吉县黄榆乡党委会议记录及王家街村水毁房评议材料、办案说明,证人刘某1、赵某2、侯某某、孙某1、张某1、杨某某、王某1、陈某1、王某2、宋某某、李某1、董某某、李某2、陈某2、姚某某、柴某某、王某3、马某某、赵某3、潘某某、赵某4、肖某某、迟某1、张某2、李某3、王某4、孙某2、李某4、张某3、刘某2、刘某3、李某5、王某5、王某6、张某4、林某某、于某某、迟某2、李某6、李某7、张某5、李某8、王某7、李某9、迟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案中的”水毁房屋”的确认工作是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的,被告人赵某某作为黄榆乡王家街村水毁房评估小组成员,在使王家街村不符合”水毁房屋”条件的房屋认定为”水毁房屋”,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作用并不是主要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王家街村十社。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昆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2010年7.28水灾期间,任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王家街村治保主任,同时任王家街村救灾评估小组成员,配合村书记张某甲开展对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踏查、评估等认定工作。
在此过程中,作为村委会委员、评估小组成员对受灾房屋没有按照文件要求逐户核查,在研究、确定重建户过程中不履行职责,致使该村34户不符合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重建条件的村民享受了水毁房屋重建政策,房屋申报后得以重建,给国家救灾资金造成197余万元损失。
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
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并有书证公民户籍信息、抓捕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黄榆乡王家街村7.28水灾倒塌房屋情况表、政府文件、34户水毁房补贴支付凭证、永吉县黄榆乡党委会议记录及王家街村水毁房评议材料、办案说明,证人刘某1、赵某2、侯某某、孙某1、张某1、杨某某、王某1、陈某1、王某2、宋某某、李某1、董某某、李某2、陈某2、姚某某、柴某某、王某3、马某某、赵某3、潘某某、赵某4、肖某某、迟某1、张某2、李某3、王某4、孙某2、李某4、张某3、刘某2、刘某3、李某5、王某5、王某6、张某4、林某某、于某某、迟某2、李某6、李某7、张某5、李某8、王某7、李某9、迟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案中的”水毁房屋”的确认工作是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的,被告人赵某某作为黄榆乡王家街村水毁房评估小组成员,在使王家街村不符合”水毁房屋”条件的房屋认定为”水毁房屋”,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作用并不是主要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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