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原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盐井村支部书记,住资阳市雁江区。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原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盐井村副主任,住资阳市雁江区。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冯柯、书记员余显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成渝客运专线施工拆迁过程中,为了部分村民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帮助村民向时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2标第二项目分部拆迁办主任的黄仕超(已判)、时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2标第二项目分部工作人员的段世清(已判)转送现金共计1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为了自己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伍隍镇盐井村3社村民郑炳仙拿了2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请李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
过后,李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在伍隍镇街上将2万元现金转送给了黄仕超和段世清。
2.2012年六七月,为了自己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伍隍镇盐井村9社村民余天国、罗治周、4社村民罗文普、3社村民徐金蓉各拿了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请李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4社村民陈启才拿了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黄某某,请黄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过后,李某某、黄某某在伍隍镇街上将上述5万元现金转送给了黄仕超和段世清。
3.2012年11月左右,为了自己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伍隍镇盐井村4社村民罗信行、罗开全共拿了1.8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黄某某,让黄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伍隍镇9社村民罗周德和罗周林各拿了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
过后,李某某、黄某某在伍隍镇街上将上述3.8万元送给了黄仕超和段世清。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接侦查人员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李某某、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原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盐井村副主任,住资阳市雁江区。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冯柯、书记员余显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成渝客运专线施工拆迁过程中,为了部分村民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帮助村民向时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2标第二项目分部拆迁办主任的黄仕超(已判)、时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2标第二项目分部工作人员的段世清(已判)转送现金共计1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为了自己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伍隍镇盐井村3社村民郑炳仙拿了2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请李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
过后,李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在伍隍镇街上将2万元现金转送给了黄仕超和段世清。
2.2012年六七月,为了自己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伍隍镇盐井村9社村民余天国、罗治周、4社村民罗文普、3社村民徐金蓉各拿了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请李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4社村民陈启才拿了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黄某某,请黄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过后,李某某、黄某某在伍隍镇街上将上述5万元现金转送给了黄仕超和段世清。
3.2012年11月左右,为了自己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伍隍镇盐井村4社村民罗信行、罗开全共拿了1.8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黄某某,让黄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伍隍镇9社村民罗周德和罗周林各拿了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某转送给黄仕超和段世清。
过后,李某某、黄某某在伍隍镇街上将上述3.8万元送给了黄仕超和段世清。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接侦查人员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李某某、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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