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09-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某,男,现住南召县城关镇康乐街3号。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春,南召县城关镇居民张×想让其大学毕业的儿媳杨×到南召县公路管理局工作,因知道被告人刘某某和时任该局局长王××(已判决)关系很好,就找到刘某某,交给其2万元现金,托刘某某找王××办理此事。
 
后被告人刘某某找到王××将该款及杨×毕业分配的相关手续交给王,让其接收杨×到该局工作。
 
之后,王××在杨×的毕业分配表上签字同意接收,并安排该局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12月28日,杨×被分配至南召县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公司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张×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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