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09-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甲。
 
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30日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岭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于住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中间人从中牵线搭桥,介绍其亲家邹某某(另案处理)向长岭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其弟弟张某乙先后三次行贿三万五千元,联络邹某某请托张某乙为邹某某女儿办理特岗教师岗位调动一事。
 
后邹某某取回一万元。
 
案发后,张某乙将剩余二万五千元全部退还给邹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悔过书、办案说明、吉林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张某乙、邹某某、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引见,使受贿和行贿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
 
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 被告人王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 被告人江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被告人马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