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8-09-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冯某甲,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村委会土地巡查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村委会土地巡查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燕霞,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被告人冯某乙及其辩护人张燕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任职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村委会的土地巡查员期间,明知北滘镇西海村的部分村民为了违章建筑不被查处,先后多次向北滘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查违办(以下简称“查违办”)巡查员梁某甲、叶某、梁某乙介绍贿赂,并从中获得好处费,具体如下:
 
1.2013年年底,北滘镇西海村村民梁某戊(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桥西大街附近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联系上梁某甲,送给梁某甲人民币12000元,梁某甲、梁某乙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
 
2.2013年年初,北滘镇西海村村民吴某(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桥东大街立新三巷附近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联系上梁某甲,送给梁某甲人民币1万元,梁某甲分得人民币4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
 
3.2013年4月,北滘镇西海村村民陈某甲(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桥北大街附近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将人民币1万元送给梁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
 
4.2013年9月,北滘镇西海村村民卢某(另案处理)位于西海小学对面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联系上梁某甲,送给梁某甲人民币1万元,梁某甲、叶某各分得人民币4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
 
5.2013年4月,北滘镇西海村村民周某(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石尾岗员工村对面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联系上梁某甲、叶某,当面送给梁某甲、叶某各人民币4000元,送给冯某甲、冯某乙各人民币1000元。
 
6.2014年4月,北滘镇西海村村民黎某(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安置区内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联系上梁某甲,送给梁某甲人民币1万元,梁某甲、叶某各分得人民币4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
 
7.2013年9月,北滘镇西海村村民冯某丙(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龙南上街附近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联系上梁某甲,送给梁某甲人民币8000元,梁某甲、梁某乙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
 
8.2013年4月,北滘镇西海村村民黄某(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石尾岗员工村附近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送给梁某甲人民币1万元,梁某甲、叶某各分得人民币4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
 
9.2013年年底,北滘镇西海村村民郭某(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朝阳生产队的两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联系上梁某甲,分两次送给梁某甲、叶某共计人民币14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2000元。
 
10.2013年年初,北滘镇西海村村民梁某丙(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龙北街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送给梁某甲人民币12000元,梁某甲分得人民币6000元。
 
11.2014年3月,北滘镇西海村村民陈某乙(另案处理)位于西海村新僚生产队的违章建筑被发现后,为不被查处,通过冯某甲、冯某乙送给梁某甲人民币1万元,梁某甲、叶某各分得人民币4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共向梁某甲、叶某、梁某乙等人介绍贿赂11次,介绍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4000元,冯某甲、冯某乙各获得人民币11000元好处费。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6月14日主动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甲、叶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林某、梁某戊、吴某、梁某己、陈某甲、卢某、周某、陈某乙、钟某、黎某、冯某丙、黄某、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北滘镇西海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北滘镇村居支出证明单,银行交易记录,西海村委会人员工资表(北滘镇西海村委会),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两份,搜查、扣押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冯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冯某乙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表示愿意退赃;3.被告人冯某乙案发前工作表现良好;4.被告人冯某乙无犯罪记录;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某乙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犯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犯介绍贿赂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冯某乙认罪态度良好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乙案发前工作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的意见对本案定罪量刑均没有影响,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冯某乙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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