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外号“某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090236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1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08]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建华独任审判。
代理书记员张燕担任记录。
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魏忠君、肖洪沈、舒雪松、肖厚生、朱满文(均已判刑)及李波、“铜脑壳”(均在逃)共八人在本县县城三江招待所一房间内,决定每人出资5000元,共凑40000元用作赌资合伙赌博,次日被告人一伙到本县低庄镇岩头村周友水家的赌场上,以“推盒盒”的方式通过“做官”同他人赌博,每天参与赌博的人数达二十余人。
在4日2日前,被告人肖某某一伙人共赢利16000元,各自分得2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家国、周长华、舒雪松、肖洪沈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08]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建华独任审判。
代理书记员张燕担任记录。
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伙同魏忠君、肖洪沈、舒雪松、肖厚生、朱满文(均已判刑)及李波、“铜脑壳”(均在逃)共八人在本县县城三江招待所一房间内,决定每人出资5000元,共凑40000元用作赌资合伙赌博,次日被告人一伙到本县低庄镇岩头村周友水家的赌场上,以“推盒盒”的方式通过“做官”同他人赌博,每天参与赌博的人数达二十余人。
在4日2日前,被告人肖某某一伙人共赢利16000元,各自分得2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家国、周长华、舒雪松、肖洪沈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 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 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
- · 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