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寿长,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卓豪,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吴寿长、周卓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林某为了使广东万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广州市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业综合楼消防工程顺利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找有关负责消防审批人员给予关照,并伪造了一份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3)192号《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复印件。
2016年2月24日,广州市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凭该份伪造的《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复印件及相关申报材料消防设计备案成功。
期间,被告人林某先后收取广东万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给予的人民币共43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广州市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消防备案已被撤销,被告人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陈某、卢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对账单及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原件,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该消防备案已被撤销,被告人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林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参照自首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在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该款现暂存于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寿长,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卓豪,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吴寿长、周卓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林某为了使广东万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广州市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商业综合楼消防工程顺利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找有关负责消防审批人员给予关照,并伪造了一份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3)192号《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复印件。
2016年2月24日,广州市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凭该份伪造的《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复印件及相关申报材料消防设计备案成功。
期间,被告人林某先后收取广东万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给予的人民币共43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广州市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消防备案已被撤销,被告人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陈某、卢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对账单及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原件,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该消防备案已被撤销,被告人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林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参照自首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在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该款现暂存于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
- · 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 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 被告人林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