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08-0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黄某,女。
 
因走私武器嫌疑,于2016年4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吴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武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物品。
 
经现场海关关员查验,在被告人黄某携带入境的两个玩具盒内查获枪支物4支、疑似枪支配件8件。
 
疑似枪支配件8件可以组装成另外4支枪形物。
 
经鉴定,被查获的枪形物8支中有6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查验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入境视频光盘。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6支入境,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无异议,称其是香港教育大学的在校主,其为赚取好处费为他人带货入境,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受雇于他人在不明实际的带货对象情况下带货过关,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次,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经过,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在读的香港学生,表现-贯良好,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物品。
 
经现场海关关员查验,在被告人黄某携带入境的两个玩具盒内查获枪支物4支、疑似枪支配件8件。
 
疑似枪支配件8件可以组装成另外4支枪形物。
 
经鉴定,被查获的枪形物8支中有6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该案由深圳海关缉私局于2016年4月14日指定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管辖,该分局同日接案并立案侦查。
 
(2)、被告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旅检现场查验记录、陈述书、现场照片。
 
证明:2016年4月12日黄某经福田口岸入境,被查获未申报的玩具盒内有仿真枪4把,配件8件。
 
(4)、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证明:皇岗海关于2016年4月12日查获黄某及涉案枪支后,同日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皇岗海关缉私分局福田缉私科同日对黄某行政扣留,4月14日由机场缉私分局立案后对其刑事拘留。
 
(5)、扣留决定书、解除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入仓单。
 
证明:皇岗海关于2016年4月12日对黄某予以扣留,4月14日解除扣留。
 
于2016年4月12日对黄某携带的枪形物予以扣留。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证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涉案枪支进行扣押。
 
(7)、出入境记录及通关记录。
 
证明:黄某在2016年期间,于3月21日有一次往返深港记录,于4月4日、11日有往返深港记录。
 
(8)、制作光盘说明盘。
 
证明:侦查人员调取福田口岸入境通道、海关查验监控录像制作光盘一张;对黄某讯问制作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2、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
 
2016年4月初,我在社交网站上看见有请人带水货到大陆,报酬600港币的告示,我用网络软件联系了对方,对方一自称ALEX的说他是请人带玩具到大陆的,报酬改为500港币。
 
4月11日晚他约我到上水火车站,交给我两个玩具盒,我打开看了确实是玩具,于是我和另一男子同行从福田口岸入境,同行男子联系了接货人,我交了玩具盒后返回上水火车站,ALEX给了我500港币。
 
4月12日早他又打电话约我当晚到上水,见面后他给我一个米黄色环保袋,里面有两个硬卡纸包装的玩具盒,是用胶纸包装好的玩具盒,我当时觉得比11日的重,但ALEX说接货人不喜欢,不让我打开看,我问他里面是否有违禁品,他说没有违禁品在里面。
 
我也问同行男子为什么这么重,他说可能玩具数量多,会重一点。
 
于是我跟着另两名也帮他带货的男子一起过关。
 
海关关员让我把东西放到X光机上检查,过完机后关员就要求我把玩具盒拿到桌上开盒检查,发现里面的枪形物和配件。
 
我以为普通玩具不用申报,而且数量也不多。
 
如果知道是枪支我就不会帮他带到大陆。
 
我小时候经常回宝安看老人,现在较少回,一年就几次。
 
3、鉴定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鉴定意见:送检枪形物中有6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有2支是仿真枪。
 
鉴定情况说明。
 
缉私民警送检4支枪形物、8件疑似枪支配件,鉴定人员将8件配件组装成4支枪形物,并告知该4支枪形物具备进行枪支鉴定的条件,故共对8支枪形物进行鉴定。
 
4、电子证据。
 
光盘两张。
 
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6支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应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对走私枪支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且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为赚取好处费为他人带货入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黄某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涉案的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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