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08-0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票市台吉管理区舍宅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6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2月3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冀某甲,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票市台吉管理区舍宅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0年9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无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47年1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没有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冀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冀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蒋某某(另案起诉)手中购买伪造的原北票矿务局《临时建房批复》,在明知购买者欲用此类公文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将20余张此类公文以“低价买、高价卖”的方式,出售给被告人李某乙、韩某某等人用于诈骗。
 
2010年,被告人冀某甲明知被告人李某甲售卖伪造的原北票矿务局《临时建房批复》,仍在其手中购买,并售卖给冀某乙、冀某丙、金某某以及韩某某等四人。
 
2012年,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盛某某为谋取利益,分别在北票市棚户区改造搬迁过程中,利用从被告人李某甲、冀某甲手中购买的伪造的《临时建房批复》,享受了“有照房屋全额补偿”的优惠政策,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
 
其中被告人李某乙的诈骗数额为19108.5元,被告人韩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4855.5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1104.5元,被告人盛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19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冀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冀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冀某甲、王某某、韩某某、盛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冀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盛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冀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决
· 重庆合川区律师辩护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决
· 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多久
·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