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情节,事后自愿认罪,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8-07-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008年10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09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09年7月因故意损毁财物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09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0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0]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因与被害人段某某有赌博债务纠纷,遂起意非法拘禁段某某索要债务。

2010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纠集宋某某(另处)等人至本区江桥镇某某路358号附近,欲对被害人段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在遭到段反抗后,陈某等人对段某某进行殴打,致段右眼部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将段强行带至自己所驾车辆开至本市宝山区、普陀区等地拘禁,强迫段写下7万元的欠条,同时将段所驾的一辆牌号为鲁RH7738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59500余元)开走。

至2010年8月20日凌晨2时30分许,陈某等人因始终无法获取钱财而将段某某放回,但造成段某某的桑塔纳轿车灭失。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段某某等的报案后对被告人陈某等人上网追逃。

201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接报嘉定区江桥镇某某路677弄67号902室内有人吸毒,处警后抓获被告人陈某,并查实其为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的网上追逃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人金某、张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害人的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鉴定书,相关监控录像截屏照片、住宿登记材料,财产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某的劣迹材料,被告人陈某的有关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项永明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班艳涛

审判员项永明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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