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2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原东莞**包装彩印厂负责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5年间,东莞**包装彩印厂(现已注销)在与广州**鞋业有限公司(实质为国有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为尽快收取货款,经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同意,给予广州**鞋业有限公司回扣款、“炮金”共人民币113810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东莞**包装彩印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公司回扣,被告人徐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7年12月1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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