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8-06-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非法携带枪支,2013年6月24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3年7月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一支猎枪及黑砂子等物到本市荷塘镇荷塘村毛某某的修理店去修理猎枪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该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决
· 何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决
· 冯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判决
· 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