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8-06-2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组,住双牌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摩托车行驶至双牌县城平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8.7mg/100ml,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群   

2018年5月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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