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18-06-2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枣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姚某某让谷某某(已被辽宁省朝阳市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给其找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约定开票费以票面金额的5%收取。后被告人姚某某把公司税号、开户行账号、地址、品名等信息告诉了谷某某,谷某某在沂水**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为姚某某开了两份发票,金额146300元。被告人姚某某支付7100元开票费。

2010年12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姚某某与谷某某约定收取5%的开票费,谷某某在沂水县**皮草厂给被告人姚某某,开出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2950元,被告人姚某某支付开票费10150元。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11月、12月到枣强县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745.72元。现被告人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会计资料、枣强县国税局移送案件相关资料、交易明细、抵扣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谷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子良      

侯保月      

2017年10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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