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绑架罪起诉书

2018-06-1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16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1月1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28日、2017年1月1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5日晚上8时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姜某某(已判刑)、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李某某事前商量在赌博中“出千”,后窜至中山市**镇**社区**街**巷**号出租屋内赌博,在赌输二、三千元后,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以吃夜宵为借口,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中山市**镇**酒店门口,在该处将其强行挟持上车,后拘禁于佛山市顺德区**镇**区**路**号的**宾馆**号房间内。随后,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以赔偿“赌金”为由,强迫被害人李某某打电话通知其亲友支付5万元赎金,并在电话中以李某某为人质要胁其亲友支付赎金。后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友共向姜某某、姚某某的银行账号内共汇入44800元。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还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恐吓和殴打,劫取其身上的人民币ll00元及银行卡,并强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取出卡内人民币6400元。2012年12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释放。2016年6月29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破案后,赃款均未缴回。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冯正略

       2017年1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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