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06-1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曹某某),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7日夜,被告人曹某某跳墙进入城郊乡赵广庄村芦XX家中代销点内,盗窃现金1100余元和几盒香烟。
 
2010年12月9日,曹某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芦XX、赵XX的陈述;证人芦一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据此,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盗窃数额,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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