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起诉书

2018-06-1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来源不明的各类性保健食品,并在绍兴市柯桥区**镇**路**号其经营的**卫生用品店内予以销售,于2017年8月10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双效硬得快”144粒、“黄金伟哥(香港)”150粒、“老中医补肾”180粒、“袋鼠精”120粒、“vaigai(特供伟哥)”33粒、“每粒坚(虫草精)”59粒、“黑金刚”60粒、“本能”80粒、“黄金伟哥(美国)”26粒、“美国V9”220粒、“中药伟哥”220粒、“狼1号”32粒、“蚁力神”110粒、“美国西姆(USA simon)”80粒、“冬虫夏草”190粒,合计1704粒。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上述性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1、物证:现场照片,图片说明;

2、书证:扣押清单,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意见记录,非法添加初筛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举报信,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物品清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兴国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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