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5月6日出生。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5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朱××在淅川县城关镇竹茂源饭店厨房为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某用手中正在切菜的菜刀扔向朱××,造成朱××的左腿受伤。
经法医鉴定朱××的损伤系轻伤。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朱××陈述,证人周××、陈××、雷××等人证言以及书证鉴定结论、协议书、收到条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一、二、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5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朱××在淅川县城关镇竹茂源饭店厨房为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某用手中正在切菜的菜刀扔向朱××,造成朱××的左腿受伤。
经法医鉴定朱××的损伤系轻伤。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朱××陈述,证人周××、陈××、雷××等人证言以及书证鉴定结论、协议书、收到条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一、二、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致一人轻伤二级
- · 被告伙同第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会如何量刑?
- ·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二级 被判刑一年二个月
- · 将债务人打成轻伤二级 陈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有期徒刑6个月
- · 故意伤害罪缓刑案例:因债务纠纷引发斗殴造成对方轻伤一级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