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1027号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1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四川省大竹县人,大专文化,成都市**国际俱乐部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一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成都市**国际俱乐部工作人员,为达到招揽客户进而提成获利的目的,多次组织、安排年轻女性在该俱乐部包间内向他人提供淫秽表演服务。2017年6月22日,该俱乐部被公安机关查处。同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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