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物流部主管。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30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物流部主管,负责管理采购部门,并具体负责采购公司要求的设备,对进项发票进行审核,对应付账款进行登记审核等工作。
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与代理本公司医药试剂和耗材进口业务的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结算接货费时,要求某公司提高仓储费报价与某公司结算,并将某公司多支付的部分交给其。
后某公司将某公司多支付的仓储费人民币36,800元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职务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转帐、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30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物流部主管,负责管理采购部门,并具体负责采购公司要求的设备,对进项发票进行审核,对应付账款进行登记审核等工作。
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与代理本公司医药试剂和耗材进口业务的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结算接货费时,要求某公司提高仓储费报价与某公司结算,并将某公司多支付的部分交给其。
后某公司将某公司多支付的仓储费人民币36,800元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
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职务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转帐、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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