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2018-05-0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9月2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350元的价格从任××手中购得两本新乡市商业定额发票(一本面额为100元共50份,一本面额为50元共50份),并将两本发票盖上延津县东街装潢部的印章,然后以面额的5%价格卖给延津县城关镇东街小俊饭店的李××。
被告人周某某从中获利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李××等人证言;河南省新乡市商业定额发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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