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9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殿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殿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向购买人出售“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702张。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交易后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6月2日协助民警抓获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嫌疑人郭×。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魏×、韩×、郭×的证言,发票鉴定报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辩护人陈殿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殿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向购买人出售“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702张。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交易后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6月2日协助民警抓获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嫌疑人郭×。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魏×、韩×、郭×的证言,发票鉴定报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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