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8-04-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张某某、姚某某经事先预谋,安排被告人姚某某购买发票用于冲抵该公司不能正常报销的财务费、劳务费等账务。
随后被告人姚某某联系其认识的朋友尹某某(情况不详,在逃),尹某某以7%的税率收取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7468元钱后,为该公司开具天津旋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合计金额为2922090.7元,后定边县热宝锅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报账。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相关书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明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私自予以非法购买,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税务发票管理制度,均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二被告人予以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能够全额补齐全部税款并接受处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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