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04-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至本市大渡河路1501号友通数码港1368A联想专柜,乘营业员李某与顾客谈生意不备之机,窃得柜台上未上锁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133元的联想IDEAPAD笔记本电脑。
被告人张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4月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奇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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