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

2018-04-1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
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371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宝安区石岩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抽粒课拌料车间用高压气管打扫1号料筒的地面卫生时,其同事被害人颜某在2号台工作。
因王某使用的高压气管的连接管打结绕在了一起,其在扯连接管的时候,高压气管的喷射口对到颜某的臀部,之后颜某受伤倒地,后被送至医院急救,经检查其大肠穿孔引起的腹膜炎。
经法医鉴定,颜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7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石岩艾美特厂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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