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04-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某,男。
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某区某街道某市场,因被害人杨某某往路上泼水,双方发生纠纷。
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杨某某打伤。
经鉴定,杨某某外伤致L1两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第12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2014年10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杨某某人民币45000元,杨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 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