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04-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耿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耿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王树青,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3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琴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辩护人王树青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耿某在本区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执,后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挥砍被害人周某某,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外伤致面部右耳廓及耳屏前软组织裂伤,累计长达8.8cm,右上背部软组织裂伤伴右肩胛骨骨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伤势构成轻伤。
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李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耿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为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耿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天。
·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
·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 被告人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被告人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