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户,现住辽宁省新民市x村x号。
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2)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程某在x市x镇市场自家百货店内销售光盘,x年x月x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在其店内扣押光盘230种共521张,经辽宁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扣押的光盘为非法出版物。
2012年7月9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其作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2)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程某在x市x镇市场自家百货店内销售光盘,x年x月x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在其店内扣押光盘230种共521张,经辽宁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扣押的光盘为非法出版物。
2012年7月9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其作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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